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5825号
申请人: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长山生态保护区***村东1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FDK2N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5227908X。
法定代表人:栗桂生。
申请人临沂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0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