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

法定代表人:栗桂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周京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