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欣,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
法定代表人:栗桂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周京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