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458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山东双马山现代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汉林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淑娴,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
法定代表人:栗桂生,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双马山现代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