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6民初2071号
原告: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东风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赵自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夏,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约40岁,住淅川县。
原告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淅川县金龙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修远
审 判 员  李渊良
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