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民初2962号
原告: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多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