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乔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东×××(简称华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顺鑫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脉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所侵犯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而非其他有形的财产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我国既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该类特殊的权利即应当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即本院审理。被上诉人顺鑫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符合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上述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应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华脉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伟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陈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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