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8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承建松桃九龙XX、XX区项目工程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松桃正阳建设设备租赁站的租金及违约金26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6.00元;本案执行费3,891.00元的义务。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当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收到报告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上述材料公告送达。
关于案件执行查控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多家银行进行网络查控,经网上反馈,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通过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内网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二部车辆登记信息;但由于车辆无法实施控制,则本院没有对二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查询,经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通过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的房产。另查明,该房产有抵押登记及已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602执9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共有的房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关于线下查控结果。经查,由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茶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一年多,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其种植的药材产业,基本没有成活,在该村没有房屋及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明显没有履行能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调查结果,以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与限制高消费,并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相关法律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在核实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适时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核实属实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龙炳书
审判员麻心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