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8执51号
***/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工伤保险待遇155921.07元及执行费22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中国银行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银行账户余额158160.07。现松劳人仲字[2020]第2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