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滕树长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8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路30号蟠桃大厦20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松桃九龙湖苗人古城A4区、B2区项目工程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滕树长,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滕树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付款264,000.00元及相应逾期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66.00元、执行费3,891.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意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终结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谌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