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2589号
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稿坪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6DU7KP49。
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4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净,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蟠桃大厦2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307236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贵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桃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