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323行初3号
原告***,男,生于2001年2月7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朝,男,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华,男,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110124117。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3006052899X,所在地址西峡县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刘甲欣,该局局长职务。
出庭负责人李辉晓,男,该局副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建,男,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310650860。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瑞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59618506K,所,所在地址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双凤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钊,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男,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610766765。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苑苑,女,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瑞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国洲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蒙
书记员田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