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740号
原告:济南昌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国安社区居委会浮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林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灵璧县朝阳镇卫生院,住所地灵璧县朝阳镇北东西街西头。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院院长。
原告济南昌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朝阳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解,济南昌盛医用工程有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撤回对灵璧县朝阳镇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昌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昌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助理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