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

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16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村镇(泽州县南村绿色智能铸造创新产业园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59848509U。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刘景水,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