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637号
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后侯匠村公路分局沥青库院内。
被告:***。
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住所地:阳城县县城新阳东街29号。
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路创沥青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