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282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善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5887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8月1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