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5108号
原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25号。
被告: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