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3035号之一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春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茂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舒丽
书 记 员 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