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30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杨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焦春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鲁0124民初30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项茂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舒丽
书 记 员 刘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