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财保740号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凝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58872T,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30号时代总部基地3期F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RRLUE7R,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鲁宏大道298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