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2821号
原告:***,女,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