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2821号 原告:***,女,196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