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平定县。
原审被告:***,住平定县。
上诉人山西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