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9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钢振,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市**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开发区龙泉东路304号天和大厦A座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5651078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3256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油钢振、***、***、***市**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1.15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