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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油钢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9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钢振,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市**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开发区龙泉东路304号天和大厦A座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5651078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3256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油钢振、***、***、***市**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1.15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逯 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