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91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325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新奥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新奥燃气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燃气供用协议》,恢复供气;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署《燃气供用协议》,并由被告新奥燃气公司进行燃气安装,之后原告***一直正常缴纳燃气费,但是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无故中断燃气供应,单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原告***无法使用天然气,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恢复燃气供应,保证原告***正常生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奥燃气公司辩称,原告***所在村庄的动迁是不争的事实,原告***是部分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住户,从现场看原告***家已经不具备通天然气的条件,具有安全隐患,所以被告新奥燃气公司不能给原告***恢复供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市裕华区**村进行了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原告***办理了天然气用户置换,原被告双方签订《置换工单》一份。2019年10月,***市裕华区**社区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为防止拆除过程中因天然气泄漏造成事故,***市裕华区人民政府裕翔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13日向区政府申请暂时关闭**社区天然气管道2020年7月16日,**社区为防止天然气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泄露,避免造成事故、人员伤亡等情况发生,向被告新奥燃气公司申请在南××村旧村范围内天然气全面断停。2020年8月31日,**社区居委会向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提交《**社区关于拆迁阶段旧村断气的申请》,载明:“为保证居民的居住安全,防止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生燃爆事故,现申请将**社区旧村天然气整体断气,为未签约户居民发放液化气罐和灶具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当天,**社区居委会将**社区旧村断气、定时供水的情况***街道办事处进行汇报。2020年8月31日,被告新奥燃气公司与**社区居委会、东胜地产三方召开会议,就**村拆迁燃气停供事宜作出安排。2020年9月3日晚21点,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关闭了**村进村燃气主阀门。原告***、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均显示,裕华区**村拆迁工作已经启动,村内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燃气管道亦被拆除。原告***提交2020年2月至8月共四次缴费记录,共计缴费789.52元。庭审中,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提交银行付款申请及退款明细表,主张已经将**村居民燃气表内余额共计99万余元退款至**村委会账户,原告***表底数529.33元,并已收到退款。原告***对此表示不认可,称没有收到**村委会的退款。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申请报告、会议纪要、退款明细、现场照片、缴费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新奥燃气公司支付燃气费,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向原告***提供天然气,双方形成供用气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居住地***市裕华区**村进行拆迁改造,为保证拆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防止因天然气泄漏造成事故,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街道办事处向裕华区政府申请决定暂时关闭**社区天然气管道,且天然气配套设施及架设管道所依附建筑物均被拆除,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暂时停止供气,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原告***作为合同一方主体,有要求被告新奥燃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履行供气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