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256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104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十九行中“身体权纠纷”补正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六页第八行中“8500元”补正为“8350元”,第六页第十五行中“37763元”补正为“37613元”,第六页第十九行中“25210.4元”补正为“25090.4元”,第六页第二十行中“30210.4”补正为“30090.4”,第六页第二十七行中“25210.4元”补正为“25090.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