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936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