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418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芜湖叽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楼**(中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382602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豫章师范学院,住,住所:南昌市梅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49110345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某某、被告芜湖叽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豫章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为已减半收取金额),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公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