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合利凿井勘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晓蕾
审判员贾佳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