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0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吴磨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9288652Y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泗阳县。
被申请人:张梅清,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泗阳县。
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梅清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5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梅清银行存款1911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梅清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梅清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