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94号
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吴磨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928865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关秦巷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279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汴河中路振兴小区2栋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
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8551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8551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48元,由申请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