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七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6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湖南七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七里香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4148.4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