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恒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XX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7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XX根,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庆恒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4072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恒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4471.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