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1257

申请执行人:***,女,19597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一里1号楼67号。

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38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都市心海岸5号楼108号。

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721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都市心海岸5号楼108号。

被执行人: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吴军,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西配楼三层。

***与陈晓红、吴军、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京0106民初2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吴军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 000 000元,利息3 700 000元(利息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利息1 500 000元,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200 000元;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183 333.33元;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166 666.67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150 000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133 333.33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6 666.67元;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10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偿还本金 1 000 000元,利息83 333.33元;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66 666.67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5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33 333.33元;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偿还本金1 000 000元,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16 666.67元。二、被告陈晓虹、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如三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7821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王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于(2019)京0106民初2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同意法院将(2020)京01061257号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京01061257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