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民初2327号
原告: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西配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胜,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颐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小二台太子湖。
法定代表人:杨崇。
被告:华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白荻。
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北颐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原告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北京华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剑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雯君
书 记 员 田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