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304号
原告:**,男,194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殷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纵二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M6W1Q。
法定代表人:罗晓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雪晴,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硕,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院1号楼1层商业08内A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346913XG。
法定代表人:高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头条18号201-2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27832P。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银,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村449号东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437XW。
法定代表人:王立才。
被告: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0号楼首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34037R。
法定代表人:成宏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紫龙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小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