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1,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42年7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7年1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2,男,2018年11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2,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田某2之法定代理人:侯某3(***、田某2之母),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院1号楼1层商业08内A04。
法定代表人:高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鹏飞,男,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侯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侯某2、侯某3、***、田某2、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宜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均确认***于2021年5月12日死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 放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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