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宜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二路7-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院1号楼1层商业08内A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北京市**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的房屋被损坏是由中建公司、**公司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应由中建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中建公司、**公司是项目拆迁人和拆迁服务公司,如果没有拆迁行为,**房屋不会遭到破坏,**有理由相信是中建公司、**公司实施的破坏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错误。(三)**于二审中所提交的录音和视频,该组证据虽形成于过去,但二审前**并不知悉、掌握,对此类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新证据进行认定。该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要件,且证据确凿真实,证明力度充分,二审法院认定错误。综上,**认为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中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中建公司、**公司破坏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请求恢复原状、赔偿其损失,中建公司、**公司均不予认可,故**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应的主张,其主张缺乏依据,并无不当,据此驳回**的诉讼请求,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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