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2937号
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南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16185520
法定代表人:付青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