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北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650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辽宁北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713-717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诉被告辽宁北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