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北明海公园路园艺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309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谦,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5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交纳通知书,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予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