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875号
原告:***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37362786W。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总经理。
被告:***浩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义乌小商品步行商业街20号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665941402。
法定代表人:刘淑娟,总经理。
被告:孙**,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浩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浩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于2021年4月29日由***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应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