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与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7985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
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