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0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盛臵业有限公司给付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86480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案件受理费21963元,由***盛臵业有限公司负担215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864804.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3元,执行费21264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但未能实际冻结到金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价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至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该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均已网签。 3.本院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如皋市××路××号调查,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所有员工已撤离,该公司已不再经营。 4.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