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5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德,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行唐县玉城东大街与香港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