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3民初29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峰,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41023175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44587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
第三人: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6787344C。
法定代表人:张宇迎,董事长。
第三人: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晋州市新华路中断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708044349。
负责人:花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琪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