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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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0909号之一
原告:武汉佳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佳科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电(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佳科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科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佳科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8(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文超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