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57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大道XX号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鉴定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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