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057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大道XX号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鉴定费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