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4执5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东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071953247E。
法定代表人:林猛。
委托代理人:覃继香,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镇北东三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77736474X。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0124执587号,执行标的金额153215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10月9日以(2020)桂0124执58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二巷佳境天城桃园世家2号楼101号、102号、103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等车位21个(所涉楼盘尚未竣工验收)。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1532155.50元。2020年1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善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