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4执恢22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路东一巷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071953247E。
法定代表人林猛。
委托代理人覃继香,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镇北东三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77736474X。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总经理。
关于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24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马山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三潮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货款1522902.5元及案件受理费9253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不动产、车管、证券、工商股权、公积金、理财产品等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商铺,本院已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得款988198.21元(其中拍卖商铺分配得款238198.21元,以物抵债750000元)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88198.21元,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标的金额为货款534704.09元及案件受理费9253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梦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