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冷杉风元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财保268号
申请人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42778388,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庐陵学府小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喜,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锋,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冷杉风元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23K57,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48号楼7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枞,任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冷杉风元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冷杉风元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310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冷杉风元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3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