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武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9号1#综合楼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AKMR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庐陵学府小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427783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吉安市武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821执2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曾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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